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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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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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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并保存。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

  (1)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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