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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伞形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等。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1)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此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募集规则。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具体包括: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从事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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