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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分为:正常转让和非正常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的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以后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每增或减10%时,应当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或法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如果已经持有的,应当转让。
9、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国有产权的转让
1、有偿转让。
2、可以转让给境内,也可以转让给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
4、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5、产权转让不受行业、出资、隶属关系的限制。
6、不同性质的企业,其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有关安置职工的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转让方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8、如果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或受让方有违法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审批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并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包括:转让方、标的方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竞价、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股权的非正常转让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即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
1、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持反对意见,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依照《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1、减少注册资本,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收购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能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在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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